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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刁難 徒耗司法資源
2010年12月30日 蘋果日報 【記者:張欽、廖珮君╱臺北】 |
臺灣人壽拒付路跑猝死民眾的保險金,被法院判決須理賠家屬一千萬元,此案凸顯民眾發生意外傷害時,可能遭保險公司刁難的困境,專家提醒,保險公司常見拒賠的理由包括被保險人自殺、隱瞞病史、懷疑詐保等,最後往往得訴訟解決,浪費司法資源。 四年前,彰化縣男子許本東向新光等三家保險公司投保三千萬元意外險後三個月,駕車墜入排水溝溺死,保險公司就以許蓄意自殺拒賠,但最高法院依目擊證人指證許曾企圖逃生非自殺,判新光等敗訴。 拒賠應舉證 律師郭登富建議,投保人及其家屬欲理賠,務必取得意外傷亡及死因鑑定報告佐證,若保險公司拒賠,可向區公所聲請調解、向消基會陳情或採法律途徑解決。 郭登富表示,保險公司拒賠常見理由包括指控被保險人可能自殺、隱瞞病史及非偶發性外在因素無因果關係等。律師余忠益另指出,保險公司若懷疑遭詐保或保 額過高、投保與事發時間過近等,也可能拒絕理賠。兩位律師一致強調,打官司時務必要求保險公司舉證拒賠理由。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